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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氚氣自發光鐘錶

氚氣自發光鐘錶的監管

市面上有各個品牌名稱及來自不同國家的發光錶出售。這些錶的錶面,特別是錶面上的指針和數字,及有些錶款上的玻璃外框和調整鈕帽頭,都會在漆黑中發光,讓人可以看得清楚。這些發光錶大部分都使用會發出磷光的一般或專利化學複合物(磷光體),這些複合物在日間會吸收和儲存來自太陽光或人工燈光的光能量,然後在漆黑中再發射能量,成為可見光。

但是,有一類發光錶可以自行發光,原理是通過把不同的放射性物質與發出磷光的物料結合,該些放射性物質所釋出的能量可持續刺激會發出磷光的物料,使其發出可見光。一如其他國家,在香港市面上出售這種含有放射性物質的自發光錶,必須受到若干規管。這些錶或鐘錶原本由從事軍事和處理緊急事故工作的人,及包括潛水員、登山者,甚至在太空探索的太空人等某些專業人士使用,因為他們可能需要在惡劣的情況和漆黑的環境下工作。以往,鐳塗料常用於自發光錶。多年來,氚塗料和鉕塗料也曾用於自發光錶,但作為消費品,這類自發光錶也日漸遭受淘汰和廢棄。時至今日,常見的自發光錶都使用氚氣自發光源

通過網上搜尋,可取得大量關於自發光錶的資料。以下「問答」的目的,是提供關於使用氚氣自發光源的自發光錶的特定資訊,並概述本港對出售這類鐘錶的規管措施,包括在某些方面給予的豁免。


氚氣自發光錶的常見問題


問題一

問:

甚麼是氚氣自發光錶?

答:

自發光錶一般使用放射性物質,為某些磷光體提供能量,使磷光體發出可見光,從而可在漆黑中看到錶面上的時間。現時,市面上常見的自發光錶都使用氚氣自發光源,使錶面上的指針、數字,以及有些腕錶的調整鈕帽頭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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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問:

甚麼是氚氣自發光源?原理是怎樣的?

答:

氚氣自發光源是密封的玻璃管,會發出不同顏色的光,常見的都是綠色的,因為人類眼睛對綠色光的波長最為敏感。製造氚氣自發光源的原理是先在玻璃管的內壁塗上發光物質(不同的磷光體,視乎顏色而定),再把玻璃管注滿放射性氚氣後密封。氚在衰變中發射的貝他粒子(β粒子)會與塗層接觸,磷光體會吸收貝他粒子的能量,並轉化為可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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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

問:

輻射管理局對這些錶內氚氣的放射性活度有否施加任何限制?

答:

有。以市面上普遍有售的氚氣自發光錶而言,每個鐘錶所含的氚氣總活度不得超過1吉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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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問:

這個1吉貝可的水平是如何選訂出來的?

答:

1吉貝可是國際原子能機構在其《基本安全標準》(Basic Safety Standards)中建議的氚氣豁免水平。

(參考:IAEA Safety Series No.115, Basic Safety Standards, Schedule I, Table I-1).

瑞士就氚氣自發光鐘錶也採用這個水平。

(參考: Office Fédéral de la Santé Publique (OFSP), Division Radioprotection / RL / 4 mai 2009).

至於其他國家,兩份近期的歐洲聯盟(歐盟)文件:《輻射防護146》(‘Radiation Protection 146’)及《輻射防護147》(‘Radiation Protection 147’),載有由歐盟成員國家及申請國家在最近一項檢視中,就大約30個歐洲國家中可買得到的消費品,提供現有資料。就結合氚氣自發光源的鐘錶(一般指錶)而言,呈報的活度上限為1吉貝可

(參考: EC, Radiation Protection 146: A Review of Consumer Products Containing Radioactive Substances in the European Union, 2007; EC, Radiation Protection 147, Guidelines for the Regulatory Control of Consumer Products Containing Radioactive Substances in the European Union, 2007, in particular Annex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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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

問:

對於這些使用氚氣自發光源的自發光錶在市面出售方面,輻射管理局的政策如何?

答:

氚氣自發光錶在市面出售涉及幾個方面:由公司進口、製造和出售這些錶,以及由市民管有和使用這些錶。

任何人╱公司如擬進口、製造及分銷氚氣自發光錶,必須就相關及指明的用途申領放射性物質牌照。輻射管理局對直接把這些氚氣自發光錶售予消費者作管有的零售公司,所給予的豁免量為1 000吉貝可。由於每隻錶的氚氣含量不得超過1吉貝可,這個豁免量相等於約1 000隻錶所含的氚氣量。管有氚氣自發光錶的個別市民也獲得相同的豁免量。豁免的公告已在憲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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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六

問:

管理局對氚氣自發光錶在香港市面出售方面實施的發牌及豁免政策,依據的基礎如何?

答:

管理局對氚氣自發光錶在市面出售方面實施的政策,已一併考慮國際指引及本地做法。

為保障可能須直接處理氚氣自發光源或大量氚氣自發光錶的工人,氚氣自發光錶進口商╱分銷商及製造商不會獲豁免《輻射條例》(第303章)及其附屬法例下的規定,並必須據此領取牌照。

至於給予零售商及個別消費者的豁免,《輻射條例》第15(1)條授權管理局,對為了正當的目的而管有及使用指明的放射性物質,給予豁免。現行的豁免政策已遵從國際原子能機構所制定的原則及標準,豁免行業及各行業的放射性物質來源遵照《標準》的規定,包括通知、註冊或發牌方面的規定。

(參考: IAEA Safety Series No. 115, Internat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 1996, Schedule I, Exem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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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七

問:

管理局對含有超過1吉貝可氚的氚氣自發光錶的政策如何?

答:

申請人須就出售、管有和使用每隻結合超過1吉貝可氚,同時為指明的目的而設計並由指明的專業人士使用的錶,提供充分理由。管理局會根據每宗個案的情況作出評估。在作出評估時,管理局必定會考慮輻射應用的正當性原則,以及在產品測試方面施加更嚴謹的標準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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