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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 > 常見問題 > 出路指示牌

常見問題


氚氣自發光出路指示牌

輻射管理局對氚氣自發光指示牌的政策

  1. 須以拯救生命為目的及在使用電力不可能或不可行的情況,有關場所始能符合使用氚氣指示牌的正當性要求的原則;
  2. 如在任何指定處所內,固定安裝於指明地點的氚氣指示牌的總活度為1000吉貝可或以下,該等氚氣指示牌的使用者╱管有人可獲有效期三年可續期的豁免,從而可在不減低公眾健康安全下,減輕管理局的行政負擔;
  3. 如在任何指定處所內,固定安裝於指明地點的氚氣指示牌總活度超逾1000吉貝可,該等氚氣指示牌的用戶╱管有人須受牌照約束,以每年重新評核該氚氣指示牌的狀況及管理情況;
  4. 氚氣指示牌的進口商、製造商、生產商、分銷商及銷售商須領有牌照,從而使工作人員和直接受影響公眾的健康及安全得到充分保障。而在轉讓及處置氚氣指示牌方面,應按照「從初始至終結」的方式適當的管理,以減低間接受氚氣影響公眾的潛在照射;
  5. 任何氚氣指示牌不得在香港作廢物處置。當有關指示牌不能發揮原有用途時,必須按照管理局所訂的相關牌照或豁免條款,送交香港以外的供應商或製造商處置。

氚氣出路指示牌政策的常見問題


問題一

問:

甚麼是氚?

答:

氚(符號“3H”)是元素氫(符號“1H”). 的同位素。氚氣是一種無色無味的放射性氣體,化學特性與氫一樣。當氚的核轉化成氦的核,會發射最高能量達到18.6千電子伏特的貝他輻射。氚的活度會每隔12.3年經核衰變下降一半。氚和氫組成複合物的方式是一樣的。氚水是由氚和氧組成的複合物,化學特性與水一樣,氚可以在水分子(符號“H2O”)中會取代氫,成為氚水。氚水的兩個常見型態代表符號分別為“HTO”和“T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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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問:

甚麼是氚氣出路指示牌?

答:

氚氣出路指示牌是一種使用氚氣自發光源的自發光產品,用以指示火警緊急出口的位置。氚氣自發光源是一個注滿放射性氚氣的玻璃瓶管,形態上類似螢光管。玻璃管內側塗上螢光物質。氚在核衰變時發出的貝他輻射,會撞擊管壁的螢光物質而發光。這個由輻射引起的發光現象,稱為「輻射發光」。隨着管裏的氚氣衰變,光的亮度會減退。如氚氣一直沒有洩漏,氚氣自發光源的使用壽命一般為10至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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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

問:

氚氣出路指示牌含有多少氚?

答:

每個氚氣出路指示牌含有的氚氣量,視乎指示牌的大小而定。在香港使用的氚氣出路指示牌所含有的氚氣總活度,由0.3至0.8太貝可(3,000至8,000億貝可)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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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問:

氚有甚麼放射性危害?

答:

氚在放射性衰變中釋出的貝他輻射,未有足夠能量穿越皮膚死皮細胞的外層,因此氚在人體外只會構成有限的放射性危害。但是,當身體通過吸入、皮膚吸收、食入和注射而攝進氚時,就會出現較嚴重的內照射危害。在非常接近氚釋出的位置,或在一個密閉或空氣不流通的地點,吸入氚氣會影響健康。

人體通過吸入和皮膚吸收,幾乎會100%吸收氚水中的氚,這較暴露於氣態元素形式的氚之下,對健康構成更大危害。如在處理裝備時,觸碰被氚污染的裝備表面後沒有洗手便吃喝、使用化妝品或觸摸嘴巴或嘴唇,人體會有可能食入氚。如在處理含有氚的破損裝備時,裝備內的成分不幸地穿刺皮膚後,氚便有可能注射入人體內。氚水會在人體內均勻分布,而氚發出的貝他輻射會繼續照射周圍的組織,直至氚原子衰變或通過人體自然排泄而消失。攝入氚的分量越多,對健康的潛在危害會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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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

問:

氚氣出路指示牌有甚麼潛在放射性風險?

答:

氚氣出路指示牌的潛在放射性風險,主要來自損壞的指示牌,人體可能會通過吸入、皮膚吸收或傷口,意外吸收由損壞的指示牌釋出的放射性氚氣。如氚氣出路指示牌在其正常情況下使用,放射性風險屬於低,並且無須採取特別的放射防護措施。

權威機構和當局發表的評估結論一致指出,從公共衞生政策的角度,氚氣指示牌破損事故可造成顯著的潛在約定輻射劑量。因此,設立全面的監察和規管制度,以應付可能出現的指示牌破損事故,是合理和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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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六

問:

其他國家在規管氚氣指示牌方面的做法是怎樣的?

答:

各國對使用氚氣指示牌的規管措施各不相同。現提供一些資料如下:

在中國內地,氚氣發光出路指示牌主要用於礦洞、隧道、油田、煉油廠及危險品倉庫。氚氣發光出路指示牌的所有終端用戶必須領有牌照。在台灣,含有不超過300吉貝可的氚氣自發光源裝置的終端用戶可獲豁免牌照規定。

在美國,氚氣指示牌終端用戶受一般牌照規管,轉讓人須在轉讓氚氣指示牌後30日內,通知美國核安全管理委員會或協議州份的州份當局(視乎何者合適)。美國核安全管理委員會一直非常關注,氚氣指示牌分銷商在推廣其產品方面的操守及行為。

在加拿大,如氚氣指示牌符合特定設計規定的相關標準,氚氣自發光源裝置的終端用戶可獲豁免牌照規定。

在新加坡,如個別氚氣自發光源裝置的氚氣活度超過70吉貝可,該裝置的終端用戶須申領牌照及為處所註冊。

在新西蘭,如個別氚氣自發光源裝置的氚氣活度超過100吉貝可,該裝置的終端用戶須為處所向有關當局註冊。每宗個案會按需要個別獲得評估。此外,《新西蘭建築物守則》(New Zealand Building Code)規定「雖然自發光指示牌(即氚氣指示牌)准予使用,但僅限於在使用任何其他東西都不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使用這些指示牌。」

在愛爾蘭,氚氣活度低於1吉貝可的氚氣自發光源裝置終端用戶,可獲豁免註冊及發牌規定。

在芬蘭,一般不准使用氚氣指示牌。

在瑞典,氚氣指示牌只獲准在飛機上使用。

英國的制度比較複雜。《1985年放射性物質(氚氣自發光源裝置)豁免令》(Radioactive Substances (GTLD) Exemption Order 1985)訂明,符合特定規定及安裝條件及在有關場所管有或使用氚氣上限為30太貝可的氚氣自發光源裝置者,可獲准豁免註冊規定。另一方面,由英國國家輻射防護局(National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Board of UK),以及德國Gesellschaft für Anlagen- und Reaktorsicherheit在2001年5月聯合發表的報告指出,氚氣自發光源裝置作為非消費品的用途在英國已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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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七

問:

氚氣出路指示牌有甚麼與潛在放射性風險相關的管理問題?

答:

氚氣出路指示牌屬消防安全裝置,通常裝設於市民大眾聚集的室內公共地方。在大多數情況下,於處所內居住或工作的人很可能不知道處所有這些指示牌存在。因此,這些氚氣指示牌即使已遺失、損壞和破損多時,也易被人忽略。當人們身處場所的氚氣出路指示牌遭受損壞、破損和破壞時,也很可能不知道他們要面對的潛在風險。此外,不再使用的指示牌可能會有管理及處置不當的問題,特別是當管理人員有變動或處所將進行翻新或清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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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八

問:

輻射管理局對於氚氣出路指示牌的發牌及豁免政策如何?

答:

管理局制定香港氚氣指示牌的政策時,曾參照多方面的考慮因素,務求政策有據可依和行之有理。管理局對含有氚氣的指示牌,實施以下的發牌及豁免政策:

發牌政策

  1. 須以拯救生命為目的及在使用電力不可能或不可行的情況,有關場所始能符合使用氚氣指示牌的正當性要求的原則;
  2. 如在任何指定處所內,固定安裝於指明地點的氚氣指示牌總活度超逾1 000吉貝可,該等氚氣指示牌的用戶╱管有人須受牌照約束,以每年重新評核該氚氣指示牌的狀況及管理情況;及
  3. 氚氣指示牌的進口商、製造商、生產商、分銷商及銷售商須領有牌照,從而使工作人員和直接受影響公眾的健康及安全得到充分保障。而在轉讓及處置氚氣指示牌方面,應按照「從初始至終結」的方式適當的管理,以減低間接受氚氣影響公眾的潛在照射。

豁免政策

在符合上述(a)段的規定下,及如在任何指定處所內,固定安裝於指明地點的氚氣指示牌的總活度為1000吉貝可或以下,該等氚氣指示牌的使用者╱管有人可獲有效期三年可續期的豁免,從而可在不減低公眾健康安全下,減輕管理局的行政負擔。任何氚氣指示牌不得在香港作廢物處置。當有關指示牌不能發揮原有用途時,必須按照管理局所訂的相關牌照或豁免條款,送交香港以外的供應商或製造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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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九

問:

輻射管理局對於使用氚氣指示牌的政策,考慮的因素如何?

答:

即使管理局認為氚氣出路指示牌必須及原則上在設計方面,對工作人員╱終端用戶本質上是安全的,並能經得起嚴峻的處理作業及環境,而且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外照射危害屬於低,但氚氣指示牌仍有以下潛在放射性風險:

  1. 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洩漏氚氣,因而增加對輻射源存在並不知情的公眾人士受到內照射的風險;及
  2. 由於意外及破壞行為,或因遺失或不適當處置導致指示牌破損,致令公眾人士可能受到內照射。

有鑑於此,管理局制定氚氣出路指示牌的政策時,已考慮以下關鍵事項:

  1. 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就引入任何可造成輻射照射的狀況,建議採用的正當性原則規定,「會改變照射狀況所作出的任何決定,必須利多於弊」。氚氣發光指示牌的潛在好處是當使用其他種類的照明用具被判斷為不可行時,有可能因顯示室內處所的緊急出路通道位置而拯救生命。但氚氣指示牌的潛在害處包括(i)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洩漏氚氣,因而增加對輻射源存在並不知情的公眾人士受到內照射的風險,及(ii)由於意外及破壞行為或因遺失或不適當處置導致指示牌破損,致令公眾人士可能受到內照射。
  2. 各項權威研究都一致認為,氚氣裝置的使用,應限於使用任何其他東西都不可行的地方。
  3. 不同國家和地方對氚氣裝置實施不同的規管措施。多個規管當局採取的政策是,氚氣裝置的使用應限於使用任何其他東西都不可行的地方。
  4. 多個獨立團體就指示牌破損事故,報告有關於公眾人士暴露於輻射之下的潛在約定輻射劑量的評估。這些評估顯示,從公共衞生角度而言,該潛在約定輻射劑量是極為重要。
  5. 其他各種不含放射性物質的照明用具,如發光二極體裝置及光致發光裝置的可用性。管理局作為發牌當局,有責任保障公眾健康,免受電離輻射的有害影響。管理局已適切地考慮可否使用其他照明用具,以達致在使用氚氣照明用具的風險與好處之間,取得整體上的平衡。
  6. 照明緊急通道出口指示的光源,是否必須使用放射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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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

問:

申請人可如何便利輻射管理局對氚氣出口指示標誌的管有和使用許可證/豁免申請的評估?

答:

牌照/豁免的申請人應提供必須選擇氚氣發光出路指示牌而非其他類型的出路指示牌的理由和必要性的資料,並提交證明文件(如平面圖,照片,供電電路圖,擬議的標誌位置等)。輻射管理局於正當性原則的基礎上,會審慎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電力供應的可能性或可行性。輻射管理局也會考慮環境因素,如緊急出口周圍安裝電線的結構性限制,和在極端的地方,如隧道、礦場、採石場或易燃易爆氣體存在的地方使用電力的困難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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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一

問:

輻射管理局對續領氚氣出路指示牌的牌照及豁免有何政策?

答:
  1. 現有氚氣出路指示牌的牌照可每年續期,直至指示牌的有效期屆滿為止(有效期為生產商在指示牌上標明的日期)。
  2. 如氚氣指示牌在有效期前遺失或損壞,而未能即時以非放射性的指示牌取代,可以一個新的氚氣指示牌作更換,但新安裝的氚氣指示牌的使用期只可延續至原來已遺失或損壞的氚氣指示牌的剩餘有效期。期滿後若需繼續使用新的氚氣指示牌者必須提交正當理據。
  3. 持牌人須提交正當理據,方可為有效期期滿的氚氣指示牌更換為新的氚氣指示牌。若未能提交充份理據,則須以非放射性的指示牌取代。
  4. 若要安裝新增的氚氣指示牌,須提交正當的理據。

持牌人必須符合輻射條例及牌照上所訂明的條款,有關牌照始可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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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二

問:

氚氣出路指示牌上的輻射警告告示有何要求?

答:

管有及使用氚氣出路指示牌的牌照條款,要求每個氚氣指示牌須以清晣的中英文告示顯示含有放射性物質。輻射管理局認可的告示格式如下:

告示高度須不少於1.5厘米,並於氚氣指示牌的外殻下緣,以中英文顯示如下內容:

Caution - Radioactive Substance. Do not dispose of as normal trash.

注意 - 放射性物質。不可作普通廢物處置。

Radiation I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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