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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 > 常見問題 > 牌照事宜

常見問題


牌照事宜

問題一

問:

移動式X射線器具毋需安裝便可操作。請問在申請管有這樣一台處於可運作狀態的輻照儀器牌照前,是否仍然需要先申請一個管有處於非運作狀態的輻照儀器的牌照?

答:

在獲取任何輻照儀器前,必須取得輻射管理局就該輻照儀器發出的輻照儀器牌照,以管有一台處於非運作狀態的輻照儀器。輻射管理局督察在收到持牌人通知後,會到場檢查該輻照儀器以確定它符合《輻射條例》的要求。持牌人在輻射管理局發出管有該台處於可運作狀態的輻照儀器的牌照前,不應允許任何人操作該台輻照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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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問:

我將在診所內安裝X射線器具作醫學診斷用途。我要用什麼材料作輻射屏蔽和什麼厚度才符合法例的要求?

答:

香港法例第303章B《輻射(管制輻照儀器)規例》第17(1)條規定使用輻照儀器的房間以外的輻射劑量率應不超過每小時3微戈瑞。

一台輻照儀器的輻射劑量率取決於:

  1. 輸出:每一台輻照儀器輸出的輻射量均有所不同
  2. X射線的方向及與源頭的距離;X射線的強度,會随著與輻照儀器距離的增加而減少
  3. 就醫學診斷X射線能量範圍,鉛是其中一種較有效及被廣泛使用的輻射屏蔽材料。

此外,還有其他因素如手工、屏蔽材料的缺陷、以及房間的設計等都會影響到X光室外的輻射劑量率。放射衞生系列刋物1, 4 & 7為X光室輻射防護提供簡單參考。如需就輻射防護方面尋求專業意見和顧問服務,可參閱認可認證服務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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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

問:

我欲在香港銷售輻照儀器。在申請輻射牌照時,我需遞交什麼有關輻照儀器的資料?

答:

在本港售賣的輻照儀器,輻射管理局會就不同型號進行批核。申請人須就每一型號的輻照儀器填寫一份評估表格(並夾附有關的證明文件),連同填妥的申請表格及其指定相關文件遞交輻射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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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問:

我是一個商人,在香港售賣大量貨物。我怎麼知道我出售的商品中是否有受輻射條例管制的放射性物質或輻照儀器?

答:

香港法例第303章《輻射條例》第7(1)(b)和7(1)(c)條規定,除輻射管理局訂明的豁免外,任何人若非根據並按照根據輻射條例發出的牌照,不得出售、管有或使用任何放射性物質或輻照儀器。

因此,你可以參考有關「放射性物質」和「輻照儀器」在條例中的釋義。若有疑問,可尋求認可認證服務進行測試和提供顧問服務或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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