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持有有效放射性物質牌照供應商所提供的含放射性物質電離式煙霧檢測器,其外面應貼付標籤說明如不再使用此檢測器,須將檢測器退回所列的持牌供應商。因此,當電離式煙霧檢測器不再使用而需要處置時,應依照標籤所示的方法處置,並聯絡相關的持牌供應商。如計劃以其他方式處置檢測器,應先獲得輻射管理局的批准。
上載日期 : 2026年6月4日
JavaScript 尚未啓動
本網頁部份程式需要便用 JavaScript.
請開啓瀏覽器的JavaScript.
當JavaScript啟用後,你可以重新載入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