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縮小文字
  • 預設文字大小
  • 放大文字
  • English Version
  • 简体版
  • 純文字版
主頁 > 最新消息

根據香港法例第156章《牙醫註冊條例》註冊的牙科衞生員,在香港法例第303章《輻射條例》下使用牙科輻照儀器的牌照要求

政府已宣布,《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中關於牙科護理專業人員(「牙專人員」)的條文將於二○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落實針對牙專人員職類中牙科衞生員的法定註冊制度。註冊制度生效後,在《輻射條例》(第303章)下,已獲註冊的牙科衞生員,須持有輻射管理局根據《輻射條例》簽發的容許使用輻照儀器的有效牌照並遵守獲發牌照條件、《輻射條例》的相關條文及《牙醫註冊條例》所訂定適用於拍攝射線照片的相關執業範圍條件,可在沒有牙醫親自督導下,使用牙科輻照儀器拍攝射線照片。

根據《輻射條例》第7條,未持有輻射管理局簽發的有效牌照使用輻照儀器均屬違法。任何人違反第7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目前為50,000元)及監禁2年。

根據《輻射條例》申請使用輻照儀器的牌照,可填寫「DH1271(S)」及「IA-U1」表格(可於輻射管理局網站https://www.rbhk.org.hk/tc/ia-app-new.html#LUIA-human下載),並將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所須文件遞交予輻射管理局牌照事務處。所須文件、遞交申請的方式以及查詢電話號碼和電郵地址的詳情,請參閱「IA-U1」表格的「申請須知」部分。

一般而言,輻射管理局在收到完整申請(包括所有必須的申請文件),及所須牌照費用已獲繳付後,可在八週內簽發牌照。因此,建議申請人及時提交牌照申請,以確保在使用任何輻照儀器之前已獲發所須牌照。

上載日期 : 2026年6月1日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