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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輻照儀器的持牌人轉讓其輻照儀器

根據《輻射(管制輻照儀器)規例》(香港法例第303B章)第7(1)條的規定,管有輻照儀器的持牌人只能將其輻照儀器出售轉讓予持有該儀器的牌照的人。未能遵守上述規定,即屬違反第303B章第7(1)條。任何人如違反第7(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現為25,000元)

為遵守第303B章第7(1)條的規定,如管有輻照儀器的持牌人將其輻照儀器出售轉讓予他人,該持牌人必須確保該人(“承讓人”)已獲簽發根據《輻射條例》所須的輻照儀器牌照,以容許承讓人管有該輻照儀器。

持牌人(作為輻照儀器的轉讓人)及承讓人須填妥“轉讓輻照儀器表格”,並按照表格內的指示,將填妥的表格遞交予輻射管理局。「轉讓輻照儀器表格」(表格IA-TRAN)可從輻射管理局網站下載:https://www.rbhk.org.hk/docs/ia-tran.pdf

上載日期 :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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