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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出售及轉讓輻照儀器

輻射管理局(「管理局」)注意到有不妥善出售或轉讓輻照儀器的個案出現,該等個案涉及出售或轉讓輻照儀器予未領有有效牌照的人士,因而觸犯香港法例第303章<<輻射條例>>的相關規定。

<<輻射條例>>第7條規定任何人如擬出售或以其他方式經營或處理輻照儀器須領有由管理局發出以作此目的的有效牌照。第303章附屬法例B<<輻射(管制輻照儀器)規例>>第7(1) 條亦規定輻照儀器的持牌人只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輻照儀器予對該儀器已領有有效牌照的人士。

任何人士擬從事涉及出售或轉讓輻照儀器的活動,須遵守上述法律要求。

上載日期 :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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