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持有有效放射性物质牌照供应商所提供的含放射性物质电离式烟雾检测器,其外面应贴付标签说明如不再使用此检测器,须将检测器退回所列的持牌供应商。因此,当电离式烟雾检测器不再使用而需要处置时,应依照标签所示的方法处置,并联络相关的持牌供应商。如计划以其他方式处置检测器,应先获得辐射管理局的批准。
上载日期 : 2026年6月4日
JavaScript 尚未启动
本网页部份程式需要便用 JavaScript.
请开启浏览器的JavaScript.
当JavaScript启用后,你可以重新载入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