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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职能

《辐射条例》(香港法例第303章)旨在对放射性物质和辐照仪器的进口、出口、管有与使用,以及对放射性矿物的勘探与开采,作出管制,并就与此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辐射管理局是根据本条例的第3条成立,以执行本条例第4条所述的职能如下:

  1. 根据本条例批出或拒绝批出牌照,以及就如此批出的牌照施加条件;
  2. 将根据本条例发出的牌照撤销、暂时吊销或续期;
  3. 行使根据本条例归属管理局的权力;
  4. 处理任何其他事务,而该等事务为根据本条例可予转交或须予转交管理局而实已转交管理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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