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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第156章《牙医注册条例》注册的牙科卫生员,在香港法例第303章《辐射条例》下使用牙科辐照仪器的牌照要求

政府已宣布,《牙医注册条例》(第156章)中关於牙科护理专业人员(「牙专人员」)的条文将於二○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落实针对牙专人员职类中牙科卫生员的法定注册制度。注册制度生效後,在《辐射条例》(第303章)下,已获注册的牙科卫生员,须持有辐射管理局根据《辐射条例》签发的容许使用辐照仪器的有效牌照并遵守获发牌照条件丶《辐射条例》的相关条文及《牙医注册条例》所订定适用於拍摄射线照片的相关执业范围条件,可在没有牙医亲自督导下,使用牙科辐照仪器拍摄射线照片。

根据《辐射条例》第7条,未持有辐射管理局签发的有效牌照使用辐照仪器均属违法。任何人违反第7条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目前为50,000元)及监禁2年。

根据《辐射条例》申请使用辐照仪器的牌照,可填写「DH1271(S)」及「IA-U1」表格(可於辐射管理局网站https://www.rbhk.org.hk/tc/ia-app-new.html#LUIA-human下载),并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须文件递交予辐射管理局牌照事务处。所须文件丶递交申请的方式以及查询电话号码和电邮地址的详情,请参阅「IA-U1」表格的「申请须知」部分。

一般而言,辐射管理局在收到完整申请(包括所有必须的申请文件),及所须牌照费用已获缴付後,可在八周内签发牌照。因此,建议申请人及时提交牌照申请,以确保在使用任何辐照仪器之前已获发所须牌照。

上载日期 :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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