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缩小文字
  • 预设文字大小
  • 放大文字
  • English Version
  • 繁體版
  • 纯文字
主页 > 最新消息

管有辐照仪器的持牌人转让其辐照仪器

根据《辐射(管制辐照仪器)规例》(香港法例第303B章)第7(1)条的规定,管有辐照仪器的持牌人只能将其辐照仪器出售转让予持有该仪器的牌照的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即属违反第303B章第7(1)条。任何人如违反第7(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现为25,000元)

为遵守第303B章第7(1)条的规定,如管有辐照仪器的持牌人将其辐照仪器出售转让予他人,该持牌人必须确保该人(“承让人”)已获签发根据《辐射条例》所须的辐照仪器牌照,以容许承让人管有该辐照仪器。

持牌人(作为辐照仪器的转让人)及承让人须填妥“转让辐照仪器表格”,并按照表格内的指示,将填妥的表格递交予辐射管理局。「转让辐照仪器表格」(表格IA-TRAN)可从辐射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s://www.rbhk.org.hk/docs/ia-tran.pdf

上载日期 : 2025年9月1日

返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