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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出售及转让辐照仪器

辐射管理局(「管理局」)注意到有不妥善出售或转让辐照仪器的个案出现,该等个案涉及出售或转让辐照仪器予未领有有效牌照的人士,因而触犯香港法例第303章< <辐射条例>>的相关规定。

<<辐射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人如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经营或处理辐照仪器须领有由管理局发出以作此目的的有效牌照。第303章附属法例B<<辐射(管制辐照仪器)规例>>第7(1) 条亦规定辐照仪器的持牌人只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辐照仪器予对该仪器已领有有效牌照的人士。

任何人士拟从事涉及出售或转让辐照仪器的活动,须遵守上述法律要求。

上载日期 :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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