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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

豁免

引言

根據香港法例第303章《輻射條例》第15條,凡輻射管理局在顧及所須照顧的公眾利益以及給予下述豁免所涉及的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如有的話)後,認為給予下述豁免乃屬適宜和安全,管理局可按其認為適宜的條件或限制,給予任何指明的人或任何指明組別或界別的人豁免,或就某指明放射性物質或輻照儀器或就某類別的放射性物質或輻照儀器給予豁免,使此等人或此等物質或儀器不受本條例任何條文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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